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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世平等: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的制度破冰

时间:2018-12-20 18:34:13  点击:872


       

内容摘要:复合多元法定代表人模式,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和复合法定代表人模式并存,二是复合法定代表人模式的具体形式多样。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模式

作者简介:

  原题: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的潜在风险与制度破冰

  作者简介:雷世平(1962- ),男,湖南长沙人,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基础教育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等; 张艳芳(1974- ),女,湖南株洲人,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基础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思想政治教育。

  内容提要:法定代表人模式是指法定代表人产生、构成及对外其行使职权的方式。法定代表人可分为单一法定代表人和复合法定代表人两种模式。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继续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即无法避免“大股东”控制现象,容易导致分权制约机制的虚设,导致委托代理的道德风险,难以快速适应产教深度融合的客观需要。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定代表人模式的制度破冰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其破冰的实质,并不是要否定现行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而是要从根本上突破现有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局限,根据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不同类型,选择适合其发展的法定代表人模式,即复合多元法定代表人模式,以弥补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存在的缺陷。复合多元法定代表人模式,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和复合法定代表人模式并存,二是复合法定代表人模式的具体形式多样。

  关 键 词:混合所有制 职业院校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模式

  标题注释: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DJA160283),主持人:雷世平。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8)03-0019-05

  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项改革工程中,财产所有权结构的变化是基础(我们将其视为经济基础),但如何保护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优化产权配置,充分发挥不同所有权资本的作用,促进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起不同于传统公办院校的、与其相适应的治理机制,即法人治理结构和法定代表人模式(我们将其视为上层建筑)。当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践探索,已取得初步进展,而法定代表人模式的探索则因我国现行单一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或唯一性的限制,尚无法推进。要实现法定代表人模式的制度创新,显然不能拘泥于既定的法律框架,而应该从现行法定代表人制度本身结构性缺陷中去寻求解决方案。在此,笔者尝试从分析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内涵、国内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模式以及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的潜在风险入手,提出在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模式制度破冰(复合多元模式并举)的构想,以促进其上层建筑更好地服务于其经济基础。

本文发表于前卫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基本内涵以及主要模式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法人组织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学术界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研究并不少见,且主要聚焦于企业(或现代公司),但对各类学校法定代表人模式问题的研究几乎是空白。因此,为了深刻揭示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实施单一法定代表人模式的潜在风险及其制度破冰,笔者首先对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基本内涵以及国内外法定代表人主要模式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基本内涵

本文发表于前卫

  有法人,毫无疑问就必须有其代表人,即法定代表人(或称法人的代表人)。有学者认为,法定代表人制度虽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但其主要思想源自域外。关于什么是法定代表人,各国立法具体给其定的名称并不完全一样,但对其内涵界定却基本相似或一致。我国法律最早使用“法定代表人”概念始于1981年。当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第五届四次会议通过的《经济合同法》第28条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但何谓法定代表人,未做具体解释[1]。我国法律首次对法定代表人做出明确解释的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其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61条进一步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两部法律虽然表述上有两个变化,即“法人组织”改成了“法人”“行使职权”改成了“从事民事活动”,但其基本思想完全相同。《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有关法定代表人内涵、任职资格、职权及其变更等具体规定,则构成了我国法人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判断,最初《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有两种:即依照法律规定或依据法人章程规定,并无绝对“法定”之意;另外,从其表述中也无法直接推论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即单一法定代表人)。然而,与《民法通则》第38条的规定不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公司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却均以具体的对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称谓予以明确的方式,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唯一的自然人担任。至2005年,我国从立法上完成了对各类企、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法律认定。而依据法人章程规定产生法定代表人方式实际上就变成了一句空话。


本文由: 前卫杂志社编辑部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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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18: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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